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将派一名厨师赴塞,向有经验的塞浦路斯厨师传授中国菜肴制作,为期一个月。
二、教育
第十三条
中方将视可能每年向塞方提供3人/年奖学金名额。塞方将视可能每年向中方提供3人/年奖学金名额。具体培训领域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决定。提供奖学金的一方按其法律、规章和程序确定学习科目,规定提供奖学金的条件,确定奖学金人选。
第十四条
双方邀请二至三名教育工作者(包括高等技术院校教员)互访,考察对方的教育情况,为期两周。双方就有关技术教育发展状况互通信息。
第十五条
中学教育领域
(一)双方在商定的领域交换教学课程。
(二)双方派一至二名中学教育管理人员互访,考察对方教育体系。
第十六条
在高等教育领域
(一)双方将交流高等教育领域的课程。
(二)双方将互派一或二名高等教育行政官员,以研究对方国家的高等教育系统。
(三)双方将探讨接收对方国家高等教育系统中的高校学生的程序和条件。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举办由两国共同参加的教育研讨会。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塞浦路斯大学和塞浦路斯高等技术学院与中国的大学和工程学院之间在技术领域——尤其是在能源(太阳能电池和风力发电)、环境工程、地震工程、工业电子学及应用工业机器人的现代制造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
塞浦路斯大学或塞浦路斯高等技术学院和中国政府的相应学院间可以通过每月互派二至三名人员,在以上领域进行合作。
三、新闻、广播和电视
第十九条
双方将进一步促进中国新华社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新闻局、塞浦路斯通讯社之间业已达成的合作协定的执行。
双方还将鼓励互换信息,互派官员和记者代表团进行访问。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应主管部门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