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年七月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科学、新闻和教育领域的友好关系和密切合作,就二○○二年至二○○四年交流与合作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派文化艺术方面的专家或官员进行访问。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两国戏剧组织互派两名专家进行访问,考察对方在戏剧领域的成就。
第三条
双方将视可能互派代表出席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戏剧方面的国际研讨会、专题研讨会和其他会议。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艺术团参加对方的艺术节。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青年音乐、舞蹈、戏剧或文化团组。
第六条
中方于二○○二年在塞浦路斯举办中国刺绣展。塞方于二○○二年在中国举办一次文化展览。举办展览的日期和其他细节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影展。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交换书籍和出版物。双方鼓励两国档案机构根据各自国家政府现行的有关规定互换出版物、缩微胶片和文件影印件,以促进业已存在的合作。
双方鼓励中国科学院和塞浦路斯研究中心互换出版物。
第九条
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作者所著的文学、学术和科学著作,并提供便利。鉴此,双方鼓励两国的专门机构和作家协会之间交换有关资料,推荐可供翻译出版的作品目录。
第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五人的文化艺术界人士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交流访问,考察对方国家的文化艺术和学术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