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同意瑞典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协议的换文
瑞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瑞典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瑞典王国政府确认,瑞典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互设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瑞典王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和海南省。
二、瑞典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瑞典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