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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尼泊尔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尼泊尔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尼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尼泊尔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尼泊尔王国政府确认,尼泊尔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尼泊尔王国政府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尼泊尔王国政府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
  二、尼泊尔王国驻上海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尼泊尔王国驻上海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尼泊尔王国驻上海名誉领事必须是上海市永久性居民。
  五、尼泊尔王国在上海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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