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睦邻关系,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人民、特别是中国西藏自治区人民与尼泊尔人民之间的传统友好关系,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人员往来,按照以下各项规定办理:
(一)两国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和除本条第三、五、六款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两国国民前往对方国家,须持本国有效护照,并且办妥对方签证。经由第三国进入尼泊尔或中国西藏自治区境内的两国国民,也须持有本国有效护照,并且办妥对方签证。
(二)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贸易而不属于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双方商人、他们的配偶和依靠他们生活的子女及随从人员,须持有本国有效护照并办妥对方签证。签证可依据不同情况和需要,为一次、两次或一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
(三)任何一方所指定的边境地区的居民(以下简称“边境居民”),凡因进行包括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在内的贸易活动或探望亲友前往对方边境地区,须持由有关当局颁发的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对该通行证的具体规定须通过外交途径互相提供予以确认并付诸实施),接受对方边防检查站、或边境检查站、或第一个遇到的政府授权机关的检查,入境后只能在边境地区内活动,不得进入内地。在此款所指的指定作出以前及新的安排作出以前,可以保持现有做法。
(四)超出对方边境地区旅行的边民和其他国民须持由本国颁发的有效护照并办妥对方签证。
(五)两国香客为朝圣而旅行时,凡属边民且其旅行范围不超出对方边境地区的,须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超出边境地区的或不是边民的香客均须持本国有效护照并且办妥对方签证,或持贴有照片并经对方认可的、由本国政府授权机关颁发的朝圣身份证明文件,人出境时接受对方边防检查站、或边境检查站、或第一个遇到的政府授权机关的检查。持朝圣身份证明文件的香客限从双方商定的口岸人出境,并在对方边境地区停留不超过一个月。在商定口岸之前,现有的出入境口岸将得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