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双方之间的友好关系,加深双方在旅游领域里更广泛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鼓励采取促进和增加彼此之间旅游交流的措施。为此,各方将鼓励发展两国官方旅游部门的合作,发掘各自的旅游潜力。
第二条
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将优先进行:
(1)旅游促销和宣传;
(2)尽可能简化旅行手续的措施;
(3)旅游业和旅游开发项目方面的信息交换;
(4)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的合作机会。
第三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鼓励两国旅游企业如旅游代理商、旅游批发商、连锁饭店以及航空公司的合作并提供便利。
第四条
双方将根据本国的法律,探讨建立合资旅游企业的可能性。
第五条
双方交换信息的方面将包括:各自现有的旅游资源;在旅游饭店和其他类型的旅游住宿设施管理方面的经验;关于旅游活动、保护旅游景点的自然和文化资源、防止旅游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法律法规;旨在改善技术和专业员工培训的旅游教学、研究的课程。
双方将要求有关的旅游组织在旅游宣传中尊重双方的历史文化现实。
第六条
双方将努力改进旅游统计的可信性,以便交换两国旅游市场真实潜力的总量和特征方面的信息。
为此目的,双方同意使用世界旅游组织确定的国内国际旅游统计数字的收集、发布方法。
第七条
双方将研究两国有关院校或组织之间交换旅游培训专业人员的可能性。
第八条
双方将鼓励与第三国旅行社之间的合作,并合作推动共同感兴趣的第三国游客到双方国家旅游。
第九条
为执行、推动和评估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双方将成立一个工作组。工作组将由双方各派出同样数量的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