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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作协议

  (三)有关在一方境内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组织及其常用贩运路线的情报信息;
  (四)其他缔约双方都感兴趣的有关情报信息。

第五条

(合作内容之三——交流经验)



  缔约双方在下列立法和执法领域交流经验:
  (一)交流有关打击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出版物和科研成果,以及这方面的立法经验;
  (二)交流在检查、发现和控制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方面的经验;
  (三)交流预防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对吸毒人员进行脱瘾和康复治疗的经验。

第六条

(合作内容之四——技术合作)



  缔约双方在禁止非法贩运、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对吸毒人员进行脱瘾和康复治疗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合作。

第七条

(合作内容之五——互派专家)



  (一)为执行本协议,缔约双方可以互派专家和见习人员,交流、学习、借鉴双方先进经验,以提高他们同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水平。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必要时,可以共同举办专家讲座和研讨会,以加强合作与交流。
  (三)以缔约双方都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进行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控制下交付)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原则,考虑相互采用控制下交付方式的可能性。

第九条

(通过国际组织的合作)



  缔约双方可以考虑通过有关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禁毒机构、国际刑警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等,扩大和加强在打击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犯罪活动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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