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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自国家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和国内法,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义务)



  缔约双方在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根据双方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双边条约或者多边国际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在本协议执行部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应履行对方根据本协议提出的合作请求。

第二条

(合作范围)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条约或者多边国际公约,在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方面的违法犯罪,以及预防教育、脱瘾和康复治疗方面,相互进行合作。
  缔约双方各自授权的执行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确立的原则,在各自国家的领域内组织侦查和搜捕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向缔约另一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身份、案情和证据,并递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第三条

(合作内容之一——协调政策和计划)



  缔约双方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防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对吸毒人员进行脱瘾和康复治疗,禁止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包括《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物质的政策上和实施计划上相互协调一致。

第四条

(合作内容之二——交换情报)



  缔约双方通过各自授权的执行机关,在必要时交换下列情报信息:
  (一)有关企图向一方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报;
  (二)有关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所采取的隐蔽方法,以及发现这些物质的方法和预防这些非法活动的情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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