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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00二年、二00三年、二00四年、二00五年执行计划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互派自费留学生,学习各种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建立校际联系和合作。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对方在本国大学和高等研究机构中举办讲座和研讨班,介绍对方的文学、历史以及与文化相关的内容。

三、新闻出版

第十五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新闻出版代表团互访,为期一周。

第十六条



  加强两国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尤其是在两国国庆之际播放对方国家的电视节目。

四、青年体育

第十七条



  两国学生、青年代表团互访。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或协会直接商定。

五、总则

第十九条



  (一)短期访问
  派遣方承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食宿、交通费和在政府医院急诊的医疗费。
  (二)奖学金
  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
  接待方承担食宿费、学费、论文印刷费、免费医疗和零用费。
  根据本计划接受的学生应遵守驻在国大学留学生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展品运输
  (一)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二)双方就展品的安全保护措施达成协议。
  (三)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展览组织费。

第二十一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三个月将计划交流的人员和团组名单、人员简历、访问计划、所用语言和抵离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本计划以外的学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活动,交流项目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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