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00二年、二00三年、二00四年、二00五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贝鲁特签署的文化协定,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双边文化交流与合作,同意签署二○○二年、二○○三年、二○○四年、二○○五年执行计划。其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为期一周。
第二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二至四人组成的艺术家、作家、音乐家代表团互访和交流经验,为期一周。
第三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或民间艺术团)参加对方国家的艺术节或访演,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互换一个艺术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电影周、摄影展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文化节。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民间文化机构、文学艺术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七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文物专家代表团互访,考察对方文物现状,交流文物保护和遗址发掘等方面的经验。
二、教育
第八条
为考察对方国家教育现状,在本计划期内,双方各派一个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教育官员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教授、学者、研究人员互访,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黎方在可能的条件下根据中方需要,每年向中方提供不超过五名的全额奖学金名额,用于接受在黎巴嫩著名大学学习的语言生或研究生、进修生,专业和其它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中方每年向黎方提供5人/年的全额奖学金名额,即黎方每年在华学习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五名,用于接受研究生和进修生,专业和其他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