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就拉脱维亚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拉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拉脱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拉脱维亚共和国外交部确认,拉脱维亚共和国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拉脱维亚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拉脱维亚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拉脱维亚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
五、拉脱维亚共和国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外交部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