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现行法律、法规及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各自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竭尽全力发展两国间贸易。
第二条
本协定规定的合作内容包括:
(一)两国间的商品和有关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系指与商品贸易直接有关的运输、过境、保险、支付业务)。
(二)在工业、农业、贸易、公共工程和其他经济技术领域兴办项目。
(三)缔约任何一方的企业或自然人在另一方的领土上投资兴办企业。
(四)在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领域交流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该协议范围内,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交流贸易和经济信息。
(六)缔约双方已经达成或今后可能达成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贸易和经济合作项目。
第三条
为了促进两国贸易发展,缔约双方同意在以下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口、出口、转口、过境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二)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程序及办理海关手续;
(三)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手续。
第四条
第三条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任何一方因已成为或将要成为任何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或货币联盟成员国而产生的优惠和便利。
第五条
本协定规定的商品贸易将在缔约双方各自法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从事经贸活动的法人、自然人之间所签署贸易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上述自然人和法人在商品交易中应该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与缔约任何一方无关。
第六条
本协定范围内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所发生款项,可以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经双方商定的货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