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需信息的类型或其他合作形式的描述;
4.请求提供信息或其他合作的目的;
5.要求获得信息的期限。
(四)被请求方应以书面形式,将每个合作请求的办理情况通知请求方。
第七条
保密
双方应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予以保密,并根据指定的条件使用。未经提供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所获得的信息用于指定以外的目的。
第八条
延迟和拒绝执行合作的请求
一、被请求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合作的请求:
(一)请求的提出与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不符;
(二)执行请求与被请求方本国的法律相悖。
二、如果执行请求可能妨碍本方正在进行的调查或司法程序,被请求方可以延迟执行该请求。
三、在拒绝或延迟执行请求之前,被请求方应当:
(一)迅速通知请求方拒绝或延迟的原因;
(二)与请求方协商以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其他双方可以接受的形式进行合作。
四、在拒绝或延迟执行请求时,被请求方应通过书面声明的形式指出理由。
第九条
合作机制
一、双方执行部门在本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实施本谅解备忘录的机制和具体安排。
二、本谅解备忘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执行,在菲律宾共和国方面授权菲律宾共和国内政和地方政府部执行。
三、双方根据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的地点和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之间轮流举行会晤。
第十条
费用
一、请求方应当负担其派出代表的所有费用。
二、被请求方应当为请求方代表执行请求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一条
解决争议
有关执行和解释本谅解备忘录产生的争议,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生效、修改、效力和终止
一、双方在履行本谅解备忘录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后,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本谅解备忘录自第二个通知收到后生效。
二、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将依据前款的规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