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交流查处、没收通过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所得的赃款、财物的办法;
九、交流因非法贩运毒品而被拘押或逮捕的双方中任何一方公民的情况。
第三条
协助调查及特别调查手段
一、一方在提出请求并经另一方同意后,可依据双方就个案达成的“授权范围”,协助或参与在另一国正在进行的调查。
二、双方应依据一九八八年公约的规定,考虑共同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可能性。
第四条
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失及被非法贩运
双方应合作采取措施落实一九八八年公约关于前体化学品和基本化学品的条款,特别是涉及双方的有关此类物品的进口、出口和转口的内容。
第五条
其他形式的合作
一、双方应当对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官员、专家的互访提供方便。
二、双方应当加强情报资料的共享并制定用于打击在双方领土内活动的贩毒组织的调查策略,同时在尊重各自管辖权的前提下,就一些具体项目进行合作。
三、双方应鼓励在包括禁毒执法培训在内的相关领域为实施培训而提供专家服务和进行人员交流。
四、双方应明确国家禁毒部门间的联系渠道和程序,以方便双方的协调与合作,确保快速反应和决策。
五、双方应鼓励对那些可能与对方进行联系的官员进行适当的语言培训。
六、双方可根据需要决定在其他领域进行合作。
第六条
合作程序
本谅解备忘录第一条所规定的合作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合作的请求应当由下列机关提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直接向菲律宾共和国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提出;
2.菲律宾共和国方面,由菲律宾共和国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提出。
(二)合作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包括信件、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三)合作的请求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负责调查的执法机关或主管当局的名称;
2.请求合作所涉及的侦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