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贩运及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非法贩运及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已对两国经济和国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希望通过合作打击并制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非法生产、贩运及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注意到一九七二年修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及《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1988年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根据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减少毒品需求和加强国际合作打击世界毒品犯罪的指导原则》的有关条款;
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双方各自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和国内立法,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合作的目标和范围
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条件下,双方应加强和鼓励多种形式的合作,以有效防止和控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销售、贩运和滥用,以及可被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条
交流信息
双方应在主管部门之间建立并维持交流渠道,以便快捷、及时地就以下方面交流信息:
一、关于控制毒品供需的国家法律和其他双方的职能部门颁布的法规;
二、有关调查毒品犯罪的下列情况:
(一)有关涉嫌向双方中任何一方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将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用途的信息;
(二)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制造、走私和贩运的方法;
(三)有关涉嫌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个人或组织及所使用的贩运路线和方法等情况;
(四)有关转移、隐匿、掩盖贩毒收益、财产和设施的情况;
三、有关吸毒人员的治疗、康复和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方案的研究成果及信息;
四、有关毒品预防工作的信息;
五、有关新型毒品的信息;
六、有关毒品地下加工方法的信息;
七、在相关领域进行经验和专业技术的交流,包括对打击滥用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科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