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谅解备忘录第一条所规定的合作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合作的请求应当由下列机关提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直接向菲律宾共和国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提出;
2.菲律宾共和国方面,由菲律宾共和国内政和地方政府部部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提出。
(二)合作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包括信件、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三)合作的请求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负责调查的执法机关或主管当局的名称;
2.请求合作所涉及的侦查的内容;
3.所需信息的类型或其他合作形式的描述;
4.请求提供信息或其他合作的目的;
5.要求获得信息的期限。
(四)被请求方应以书面形式,将每个合作请求的办理情况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保密
双方应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予以保密,并根据指定的条件使用。未经提供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所获得的信息用于指定以外的目的。
第五条
延迟和拒绝执行合作的请求
一、被请求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合作的请求:
(一)请求的提出与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不符;
(二)执行请求与被请求方本国的法律相悖;
二、如果执行请求可能妨碍本方正在进行的调查或司法程序,被请求方可以延迟执行该请求。
三、在拒绝或延迟执行请求之前,被请求方应当:
(一)迅速通知请求方拒绝或延迟的原因;
(二)与请求方协商以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其他双方可以接受的形式进行合作。
四、在拒绝或延迟执行请求时,被请求方应通过书面声明的形式指出理由。
第六条
合作机制
一、双方执行部门在本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实施本谅解备忘录的机制和具体安排。
二、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菲律宾共和国方面系指菲律宾共和国内政和地方政府部。
三、双方根据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的地点和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之间轮流举行会晤。
第七条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