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使跨国犯罪活动不断增多;
考虑到跨国犯罪的不断复杂化及其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造成的威胁;
认识到两国执法部门之间协调一致和集中努力的必要性;
为加强两国执法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合作范围
依照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双方根据双方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各自国家法律,在预防及调查下列跨国犯罪方面进行合作:
(一)非法贩运毒品;
(二)洗钱,金融及其他经济犯罪;
(三)一切形式的恐怖活动;
(四)与跨国犯罪有关的杀人、绑架等暴力犯罪活动;
(五)走私;
(六)贩卖和偷运人口;
(七)与跨国犯罪有关的伪造护照和旅行证件;
(八)非法制贩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海盗活动;
(十)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有毒物品、危害环境的物品和放射性物品;
(十一)非法获取和进出口文物;
(十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十三)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
第二条
合作方式
一、双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第一条的规定所进行的合作可依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交流情报;
(二)提供有关正在调查或法庭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信息;
(三)依据双方各自国内法律和已签署的双边协议,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助查找失踪的人员及追查并及时遣返逃避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服刑的人员;
(四)交换公开的记录和文件;
(五)交流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为保证本谅解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顺利实施,双方经协商同意在执法技术、装备及人员培训方面进行相关合作。
三、本谅解备忘录不妨碍双方进行相互能够接受的其他形式的合作,也不妨碍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有关合作。
第三条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