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二○○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愿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并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积极拓展各个领域的合作,特别是经贸领域的交往与合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发生任何官方往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建交之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帝力代表处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大使馆。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政府决定尽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驻大使。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建立使馆和履行公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