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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二、成绩优秀的、有出色论文的中国学士课程毕业生可以在德国获准进行旨在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
  三、许可的依据是大学的攻读博士学位条例,可要求硕士毕业生通过“学术面试”、学士毕业生还需撰写合格的论文。

第六条

德国高校毕业生在中国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许可



  一、德国大学及同等高校毕业文凭获得者(Diplom,Lizenziat,Magister Artium)、相应的德国国家考试毕业生以及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在中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二、中国高校个案审核,德国大学及同等高校毕业文凭获得者(Diplom,Lizenziat,Magister Artium)、相应的德国国家考试毕业生以及硕士学位获得者是否可免于博士生入学考试以及全部博士生课程学习,像在德国一样直接撰写博士论文。
  三、德国高等专业学院毕业文凭或成绩优秀的学士文凭持有者可以根据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条例获准在中国参加博士课程学习的录取考试。

第七条

学位名称的使用



  一、中国下列学位的获得者
  学士xueshi     (Bachelor)
  硕士shuoshi    (Master)
  博士boshi     (Doktor)
  可以在德国以拼音形式使用其学位名称,同时可以附加上述括号中名称的缩写。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明高校名称。
  二、德国下列学位的获得者
  Diplom(FH)        (高等专业学院学位,注明专业)
  Bachelor/Bakkalaureus   (学士学位,注明专业)
  Diplom           (大学及同等高校学位,注明专业)
  Magister Artium       (大学及同等高校学位)
  Lizenziat          (大学神学毕业学位,注明专业)
  Master/Magister      (硕士学位,注明专业)
  Doktor           (博士学位,注明专业)
  Doctor habilitatus     (有教授资格的博士学位,注明专业)
  可以在中国以在德国授予的形式使用其学位名称,同时必须附注高校名称。

第八条

常设专家委员会



  一、为协商实施本协定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包括可能延伸的问题,双方将成立一个常设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每方最多六名成员组成。成员名单通过外交途径提供。
  二、该常设专家委员会将通过根据双方中的一方的愿望召开会议。会议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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