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促进双方在科学和教育领域内的合作、便于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到对方国家继续学习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目的
一、本协定旨在简化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获得的受教育证明和文凭的认可工作。协定包括对负责认可部门的建议,这些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做出具体的认可决定。
二、本协定不触及各自国家有关职业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中国所有国立和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以及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研究机构和德国所有国立和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
二、双方将所涉及到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列表通知对方。该表不属于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习时间和学习成绩的认可
一、双方有关部门对学习时间和阶段考试认可的依据是各自的教学大纲要求和申请者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
二、高等专科学校的文凭可依据个案审核情况获得认可。
三、如根据本条第一款进行的成绩比较有差距,申请者应有机会在接受的高校完成尚缺的成绩。
第四条
文凭、考试和继续学习
一、中国学士文凭持有者可以在德国免于阶段考试而获准进入专业阶段学习。
二、双方高校依据各自考试条例决定对考试成绩的分级和换算。
三、双方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办理是否准许参加德国的国家考试及对学习成绩作相应的换算。
四、在德国高校获得高等专业学院毕业文凭、学士学位的学生,或者至少经过六个学期正规学习并通过阶段考试的德国大学或同等高校的在校生可以参加中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五、各高校根据法律规定就上述问题做出决定。
第五条
中国高校毕业生在德国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许可
一、中国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在德国获准攻读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