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韩国驻华使馆领事部驻沈阳办公室升格为总领事馆达成协议的换文
韩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大韩民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基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合作伙伴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驻沈阳办公室升格为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驻沈阳办公室升格为总领事馆,其领区为辽宁省和黑龙江省。
二、总领事馆成员人数以十四名为限。总领事馆成员系指韩方派出的领事官员、雇员和服务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为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驻沈阳办公室升格为总领事馆和该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国际惯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和复照即成为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