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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

  四、中国专家医生和护士的当地工资和加班费由博方负担并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专家医生的当地工资为每人每月7288普拉(柒仟贰佰捌拾捌普拉);
  (二)护士的当地工资为每人每月3328普拉(叁仟叁佰贰拾捌普拉);
  (三)专家医生的加班费为每人每月1093.20普拉(壹仟零玖拾叁普拉贰拾台贝);
  (四)护士的加班费为每人每月998.40普拉(玖佰玖拾捌普拉肆拾台贝)。上述工资和加班费将根据博公职人员工资和加班费的调整随时进行适当调整。
  五、中国专家医生和护士的上述当地工资和加班费不包括他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国专家医生和护士应缴纳的一切所得税由博方支付。
  六、中国医疗队成员每月将领取全额工资,所有的所得税将由博方按月支付并按博茨瓦纳公职人员工资调整随时进行适当调整。
  七、中国医疗队成员将同其他外国专家一样,有权按博茨瓦纳政府的外汇管制规定兑换外汇。

第六条



  一、中国医疗队医生和护士在博工作期间享有博方规定的所有公共假日和中国春节假期三天。每十八个月享有四十五天的带薪假期。带薪假期期间,中国医生和护士可回国休假,亦可由他们的配偶来博反探亲。中国医疗队队员回国休假或其配偶来博反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均由博方负担。
  二、中国医疗队医生和护士回国休假或工作期满后回国时每人每次可享受由博方支付的十公斤超重行李。另,工作期满回国时还可免费托运三立方米的海运行李。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医生、护士和辅助人员在博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博方承担。如中国医生、护士和辅助人员在博工作期间发生伤残或死亡,由博方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并负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博茨瓦纳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博方应为他们提供与在博茨瓦纳工作的其他医生相同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项下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博方如要求延长中国医生和护士的工作期限,应在中国医生和护士工作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新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二○○二年七月五日在哈博罗内签署,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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