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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部长会议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部长会议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部长会议(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和发展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部长会议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化艺术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鼓励两国的文化工作者在各领域的对等交流。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二十人艺术团或艺术家小组,为期七至十天。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艺术展览,展期十四天;随展代表一至二名。

第四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两国的艺术家、艺术团组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音乐节、艺术节、电影节和其他文化活动。

第五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两国艺术家组织、作家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鼓励互换图书和出版物,鼓励两国图书馆专家和管理人员互访。

第七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鼓励两国博物馆专家和文物保护专家之间的互访。

第八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协商后组织其他文化活动的可能性。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在执行本计划内的交流项目时,双方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派遣方应在派出团组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如下信息:个人简历、外语程度、访问要求和抵离刚朝。
  (二)接待方接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派遣方作出答复。
  (三)派遣方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最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对方国首都前二十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十条



  互派人员和代表团按如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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