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部长会议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部长会议(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体育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体育、出版、广播、电影和电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文化领域进行如下合作:
(一)互派文化代表团、艺术团和表演艺术家;
(二)互派艺术展览;
(三)互派专家和艺术家参加由另一方举办的研讨会;
(四)推动两国专业协会和艺术家协会在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建筑和影视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支持在教育领域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和培训;
(二)互派大学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到对方国家学习;
(三)支持两国的大学、学校和教育机构开展直接合作;
(四)互换教科书和教育方面的其它图书和资料;
(五)互派专家参加由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双方支持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图书、专业出版物、杂志和信息资料。
第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物保护机构、博物馆、美术馆和图书馆之间的交流。
第六条
双方加强在媒体和出版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体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交流事项由两国对应的体育组织或机构直接商定。
第八条
双方支持在青年工作领域交流信息、经验,互派专家。
第九条
在本协定条款的基础上,双方支持两国各部门签署合作协议以确定合作的项目、方式及费用问题。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