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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比利时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持久有效的解决方法的紧迫性和协调两国间共同行动的重要性;
  遵照《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
  注意到中国和比利时之间在环境领域已成功地开展了一些交流与合作活动;
  愿意扩大合作,共享双方在与环境有关的各个领域中的知识和经验;
  确信双方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并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尊重和考虑到双方在环境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不同,保持和加强在环境保护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领域的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下列领域开展协商一致的合作活动:
  (一)空气污染控制;
  (二)污水处理和水资源管理;
  (三)固体废物管理;
  (四)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
  (五)管理与保护生态敏感区域:湿地、海洋以及森林;
  (六)环境培训、教育及能力建设;
  (七)环境科学研究及环境无害技术的开发与交流;
  (八)环境与健康;
  (九)双方同意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双方的合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交换环境信息和资料;
  (二)互派专家、学者、代表团和培训人员;
  (三)共同举办由科学家、专家、环境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会议;
  (四)实施双方商定的合作计划,包括开展联合研究;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为实现本备忘录之目的,双方鼓励两国从事环境保护的机构、团体以及企业建立联系与合作。但对上述机构间的契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负责本备忘录实施的各自政府部门分别是: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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