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劳务合作及职业培训领域的合作协定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以下称“双方”),基于两国间的牢固关系,并坚信发展两国关系对于实现双方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本协定及两国有效法律和制度,加强劳务合作及职业培训领域的合作。
双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上述前言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巴林王国政府授权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签订和实施本协定。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劳务合作及职业培训领域开展合作,交流经验,利用两国人力资源,通过中国政府推荐的中国外派劳务公司和机构向巴林王国雇主提供服务。
第四条
巴林雇主与前一条款中所述中国公司和机构签订合同,规定双方合作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巴林雇主与中国劳务人员签订合同,根据巴林王国有效法律和制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巴林雇主和中国劳务人员订立的合同应包括巴林王国私营企业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条款,注明雇主姓名、其单位名称、合同有效期、工作种类、商定的工资以及双方同意增加的其他合同条款。
第七条
中国劳务人员有权将其工资兑换成巴林王国承认的任何货币,并将其汇往其他任何国家。
第八条
中国公司有义务在已签合同的劳务人员赴巴林王国之前对其进行培训,劳务人员应符合巴林王国现行法律和制度规定的健康要求,巴林雇主有权在私营企业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内对劳务人员的能力和资质进行确认,如果中国劳务人员被证实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中国公司有义务在接到雇主通知后立即另行选派。
第九条
在中国劳务人员抵达巴林王国之前,巴林雇主应根据巴林王国有效法律和制度履行与劳务人员工作、居留有关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