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在麦纳麦签署的文化协定所涉及领域的文化合作关系,并根据该协定第七条,同意签署二○○二年、二○○三年、二○○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与遗产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集体或个人美术、民族遗产、传统手工艺展览,并派若干艺术家或人员随展。
第二条
双方互派考古、文献手稿修复专家或代表团,以便交流在考古挖掘、手稿修复、文献编集和注册方面的经验。
第三条
双方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以考察了解对方国家文化和艺术发展状况。
第四条
双方互换两国国家图书馆的出版物和资料,并就此派专家互访。积极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国际书展和其他文化活动。
二、新闻
第五条
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及重要纪念日的素材和文献,以便对方国家的广播、电视机构在正式场合采用。
第六条
双方努力促进互派广播、电视和新闻代表团进行考察,以了解对方国家在文化和文学生活各个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双方努力就两国官方代表团互访期间的电视节目卫星传送进行协调,协调方式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八条
双方努力寻求就巴林通讯社和中国新华通讯社之间互换官方新闻和报刊文章达成一致。
三、普通和高等教育
第九条
双方通过大学教授、学者互访,在对方国家举办讲座,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和研讨会,以发展双方的学术关系。
第十条
双方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两国的规章制度,在高等院校为对方国家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奖学金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