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展览费用
(一)送展方
1.负担展品抵离对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
2. 负担展品在举办国境外的国际保险费用。
(二)承展方
1.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
2.为举办展览提供适当的展厅。
3.根据本计划第四十六条规定,负担随展人员的一切费用。
4.在展品受到损坏的情况下,承展方向送展方提供必要的报告,以便送展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5.其他条件,在展览举办前至少四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七、总则
第四十九条
本计划条款的执行
派遣方:
(一)指定要执行的具体项目条款、专家或专业人员的名单及与该条款相适应的访问日程。
(二)至少提前两个月将被推荐人的简历、访问日期通知接待方,以便安排日程。
(三)接待方同意实施本计划有关条款并接待执行该条款的人员后,派遣方应至少提前十天将确切的行期、航班号及航空公司名称通知对方。
第五十条
奖学金生的推荐,仅限于两国官方承办。
第五十一条
双方须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相互提供奖学金生申请材料,并不迟于七月十五日前将录取结果通报对方。
第五十二条
奖学金生在未经本国同意前不得改变其专业。
第五十三条
执行本计划条款的时间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十四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本计划之外的有关教育、文化或科学的合作项目。
第五十五条
在新的执行计划未签署之前,本计划总则条款将继续有效。
第五十六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