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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00一年、二00二年、二00三年、二00四年执行计划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叙方向中方派遣:
  (一)两名舞台照明工程师。
  (二)两名电影照明技术电子工程师,为期三个月。
  (三)一名展览照明技术电子工程师,为期不少于一个月。
  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新闻

第四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签署双边合作计划或继续执行双方业已签订的合作协定,继续发展两国视、听、文字新闻和通讯社间的新闻合作。

第四十二条



  双方鼓励派新闻、记者代表团互访,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民间组织

第四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和机构通过建立直接联系发展各个领域的合作关系。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叙利亚体育总会与中国相应的体育部门和体育组织签订体育合作协定。

第四十五条



  双方敦促两国教师工会组织之间就下述意向签署合作议定书:
  (一)双方教师工会成员互访,交流教育、文化和工会事务方面的经验。
  (二)双方工会互换教育、文化经验、计划和研究论文。
  (三)双方工会互换资料、杂志、期刊、出版物和印刷品。
  (四)双方工会派教师旅游团互访。

六、费用

第四十六条



  人员往来
  (一)派遣方负担往访人员直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下列费用:
  1.相应饭店的食宿费。
  2.根据访问计划安排的国内交通费。
  3.在国家医院治疗的急诊费。

第四十七条



  奖学金
  (一)派遣方负担奖学金生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
  1.免收奖学金生的学费,提供基本教材费;
  2.按各自国家规定每月向奖学金生支付奖学金;
  3.按各自国家规定向奖学金生免费提供学生宿舍;
  4.按各自国家规定向奖学金生提供公费医疗服务;
  5.负担奖学金生自入境口岸至学习地点的一次性往返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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