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换戏剧方面的图书和期刊。
第二十六条
双方派音乐教师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音乐活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交换音乐期刊和乐谱。
第二十八条
双方派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音乐、民间歌舞、芭蕾)节,特别是布斯拉国际民间艺术节。发邀请信和确定具体条件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九条
双方接待对方国家表演艺术团体来访,以从中吸取对方国家的有益经验。有关互访的具体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条
双方派数名各省文化中心工作人员访华,在对方国家有关文化机构就图书馆管理、档案管理、文化机构管理等专业进行考察和培训,以吸取对方有益的经验。为期二至四周。
第三十一条
双方互派一名古籍手稿专家考察对方国家古籍手稿的应用和传播情况,为期三周。
第三十二条
双方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非贸易性图书展。
第三十三条
双方交换由官方机构出版的有关阿拉伯文化的印刷品。
第三十四条
双方分别在中国和叙利亚举办造型艺术展并派一人随展,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五条
双方儿童文化领域派团互访,考察并交流经验。
第三十六条
双方交流在继承和传播文明遗产方面的经验。
第三十七条
双方派考察团互访,交流文化事业统计和规划方面的经验。
第三十八条
双方派考察团互访,在造型艺术方面交流经验。
第三十九条
双方派高等实用美术学院考察团及教师、培训人员互访。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