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00一年、二00二年、二00三年、二00四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继续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进一步加强两国间在普通教育、高等教育、文化和新闻领域的合作,同意签署二○○一年、二○○二年、二○○三年、二○○四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普通教育
第一条
双方通过互换资料、出版物、科研论文和交流经验以及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致力于发展下述领域内业已存在的合作:
(一)教学手段(实验室设备制作、现代教学手段的制作及其应用、电视教育节目制作)。
(二)大学前各阶段教学信息化及其应用。
(三)教育的创新。
(四)环保和人口教育。
(五)各教育阶段及学科的学校布局规划。
(六)教育规划。
双方在本计划执行期内,根据需要,在上述各个范围内派人员互访一次,为期一周。
第二条
双方根据需要,派数名各种层次和学科的教务人员互访,为期1周。
第三条
双方互换各阶段教育及其学科,特别是尖子学校的课程表。
第四条
双方根据需要互换各阶段教育,特别是尖子学校的教学大纲及教科书。
第五条
双方互换各自国家教育部出版的教育期刊。
第六条
双方通过各自教科文全国委员会的协调与合作,在国际教育大会领域协调立场。
二、高等教育与科研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间建立直接联系,以签署校际交流协议。
第八条
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40人/年奖学金名额(即叙方每年在中国高等院校学习的奖学金生不超过40名)。奖学金生类别为研究生和进修生,在此之前进修汉语一年。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