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不低于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的实物保护措施;
——不将其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管辖范围内出口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双方事先书面同意。
第九条
双方应按照本协定附件所设定的标准,对根据本协定转让的核材料和设备,以及通过使用各自管辖范围内转让的核材料、用于反应堆的非核材料或设备所产生或使用的核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双方应维持国际原子能机构所推荐的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第十条
因本协定条款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谈判、协商或双方同意的其他程序友好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的附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经双方书面同意,附件可在不修改本协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一、本协定自双方收到对方确认完成使本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的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十年,并以十年为期自动延长,除非在协定期满前至少六个月,缔约一方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其终止本协定的意图。
三、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协定终止的情况下,本协定的条款对于协定有效期内作出,并仍在执行的安排和(或)合同应继续适用。
四、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本协定终止的情况下,双方依本协定第八条和第九条承担的义务应继续有效。
五、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定可随时予以修订或补充。本协定的修正案应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效。
本协定于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发生解释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徐冠华 赛义德
(签 名) (签 名)
附件:
实物保护措施标准
根据第九条,在使用、贮存和运输附表所列材料时,由政府主管机构加以保证和商定的实物保护水准应至少包括以下保护特性:
第三类
使用和贮存于人口受控制的地区。运输时要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包括在发送方、收受方和承运方之间预先作出安排,以及在分别服从供应国和接受国的管辖和规章的实体之间预先达成协议,如属国际运输,应规定转移运输责任的时间、地点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