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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满意地注意到两国在经济、技术和科学合作方面的丰富成果;
  认识到两国均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及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
  旨在互相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在经济、科学和技术方面的互惠关系;
  强调两国间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核技术及辐射安全方面合作的重要性;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间的技术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按照各自国家民用核能发展计划的需要和重点开展和扩大在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下的合作范围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及开发;
  (二)核电站、研究堆、用于海水淡化的反应堆以及加速器的研究、开发、设计、建造、运行、维护和改进;
  (三)铀矿的勘探、开采,用于核电站和研究堆的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四)核电站和研究堆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和供货;
  (五)具备安全、不扩散、生态保护和经济效益特性的创新型反应堆技术的联合开发;
  (六)核安全、核法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
  (七)核材料的控制、衡算和实物保护;
  (八)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
  (九)辐射技术及其应用;
  (十)等离子物理;
  (十一)无损检测方法;
  (十二)人力资源开发;
  (十三)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领域。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合作可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
  (一)交换科学技术信息和数据;
  (二)举办研讨会和其他会议;
  (三)培训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四)互派专家;
  (五)建立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研究和项目开发;
  (六)转让核材料和用于反应堆的非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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