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了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旅游合作,
认识到旅游领域双边关系的重要性以及旅游交流在拓展、加强两国人民友谊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了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旅游交往建立法律基础,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加强和促进旅游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协会、公司和组织之间建立业务关系,在旅游展览、会议、其他活动及信息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进行旅游统计数字、旅游宣传资料和其他旅游信息的交流。
第四条
双方将在世界旅游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开展旅游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在旅游培训、咨询服务及旅游专家交流方面互相支持,并鼓励两国旅游研究机构进行相互接触和合作。
第六条
双方将协助对方在本国领土设立官方旅游办事处。
设立办事处的程序和办事处的活动应符合两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为实施本协定和加强两国旅游合作,双方将建立由两国旅游官员组成的混合委员会。混委会的会议日期、地点和出席官员人数及级别由双方商定。双方代表团团长将是会议的共同主席。
第八条
对本协定的修改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除非协议方中的一方在协议终止日期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中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除非双方另行商定,取消本协定将不影响在协议有效期内确定的、并正在实施的旅游合作和其他项目。
本协定于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基辅签订。本协定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乌克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