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几内亚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几内亚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几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几内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确认,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一名。
  二、几内亚共和国驻上海名誉领事必须是上海市永久居民。
  三、几内亚共和国驻上海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几内亚共和国驻上海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几内亚共和国在上海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