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青年体育部二00三年至二00四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文化青年体育部(以下简称“亚方”),本着共同致力于加强中国人民和亚美尼亚人民的相互理解,发展友好关系,扩大两国间的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九二年七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方将于二○○四年派文化部代表团访亚,五人,为期五天。
亚方将于二○○三年派文化部代表团访华,五人,为期五天。
第二条
中方将于二○○四年派出三十人以内的歌舞团赴亚访问演出,为期十天。
亚方将于二○○三年派出三十人以内的歌舞团赴华访问演出,为期十天。
第三条
中方将于二○○三年派出艺术展览赴亚展出,随展两人,为期十四天。
亚方将于二○○四年派出艺术展览赴华展出,随展两人,为期十四天。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作家协会等艺术创作组织之间建立联系,开展合作。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亚方对等组织将互派代表团进行访问,五人。
第六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比赛、会议及其他文化活动。
第七条
双方支持二○○三年在中国举办亚美尼亚爱乐乐团纪念伟大的亚美尼亚音乐家哈恰图良诞辰一百周年音乐会。举办音乐会的财政问题由两国有关组织单独协商。双方不排除举办周年纪念活动的可能性,有关问题另商。
第八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和制作广告材料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