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二00三年至二00五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理解的愿望,同时坚信文化交流计划的实施能够促进双方在文化领域内的合作,根据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在里加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协定》,就二○○三年至二○○五年开展文化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致力于介绍对方的文化遗产和当代文化发展的成果。
第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在音乐、民间艺术、绘画、博物馆、文物保护、电影、戏剧、文学及图书馆等领域内的信息交流和人员来往。
第三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在本国举办的文化方面的国际性会议、比赛、艺术节和其他文化艺术活动并相互为参加者提供便利。附录:双方在各自国家举办的主要国际性艺术节及比赛。
第四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艺术表演团体,人数三十人以内,为期九天。
拉方就派遣拉脱维亚国家歌剧院芭蕾舞团(不超过六十人)赴中国商演计划通报中方,并请求中方协助为该团配备一名节目制作人。
第五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艺术展览,每次展览为期14天,随展人员为两名。
中方拟于二○○四年派出工艺美术展,二○○五年派出中国传统绘画展赴拉展出。
拉方拟于二○○三年在中国举办“现代珠宝及亚麻制品展”;
拉方拟于二○○四年在中国举办“一座城市——里加的故事”拉脱维亚摄影家作品展,其中一部分作品将由中国摄影家完成。为此,拉方拟代表拉脱维亚当代艺术中心邀请一名中国摄影家赴拉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两名文物修复专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交流文物保护和修复的经验,并探讨在该领域内的其他合作意向。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与拉脱维亚国家电影中心进行直接接触;双方也可通过驻对方使馆联系有关电影合作与交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