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二00三年至二00五年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加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并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鼓励互派民间歌舞、音乐、戏剧、芭蕾、马戏演出团体及单独的艺术工作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巡回演出、艺术节和其他的文化活动。
第二条
双方将支持在造型艺术领域的合作,互换艺术展览和民间艺术作品展,互换艺术家和民间手工业艺人代表团,互换艺术理论家及传统民间艺术专家。
第三条
双方将全力支持两国主要的图书馆、博物馆及保护和修复文化历史古迹的教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四条
双方将在音乐、戏剧、电影、造型艺术、民间创作、古迹的维修和保护、图书馆和博物馆事业领域互换代表团及科研人员,交流经验,参加研讨会和学术会议。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互办电影领域的活动,并根据相关章程支持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六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创作联盟、作家协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直接联系。
第七条
双方将互换文化部代表团,讨论文化合作方面的现实问题。
第八条
按照与相关机构达成的协议,二○○三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俄罗斯文化节,二○○四年在俄罗斯联邦举办中国文化节。
有关准备和举办文化爷的具体时间、组织原则和财务条款,双方将签署单独的议定书。
第九条
二○○三年中方派出,俄方接待中国“新丝路”模特团和苏州刺绣展参加庆祝圣彼得堡建城三百周年活动。
第十条
二○○五年双方互换一个艺术团(五十人以内,十天)和一个艺术展览(随展两人,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