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卫生部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卫生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本着平等、互利和通过谈判的原则,决定签订二○○二年至二○○四年卫生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的内容和形式
(一)交换卫生和医学资料
双方同意定期互相交换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文件,医学包括传统医药学书报杂志,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二)通报边界传染病
双方同意及时互相通报在有共同边界地区发生的传染病,容许有共同边界的省份定期轮流召开区域性会议,以便对越过边界的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进行交流和合作。
(三)互派专业代表团
双方同意互相派遣专业代表团去对方国家参加学术会议、业务参观考察、进行医学科学研究和交流经验。每年互派一至二个代表团,每个代表团人数四至六人,停留时间七天左右。
(四)开展社区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合作
双方同意每年互派一至二个代表团在社区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方面进行考察和交流经验。
(五)传统医学合作
双方同意每年互派一至二个代表团在传统医学方面进行考察和交流经验,包括传统医学管理,中医治疗疑难病,药用植物的研究和开发等方面。
(六)卫生和医学机构合作
双方同意继续支持和鼓励两国的卫生和医学机构包括医学院校、科研单位和医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二、行政安排和财政结算
(一)执行本执行计划第一条第一款不收费。
(二)执行本执行计划第一条第二款的代表团费用由两国有共同边界的省份协商解决。
(三)执行本执行计划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代表团费用对等招待,派遣方负担代表团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突发性疾病的医疗费用。
(四)执行本执行计划第一条第六款所发生的人员往来费用由各合作单位协商解决。
本执行计划于二○○二年十二月二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南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