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合作的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度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在尼科西亚签订的关于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第八条规定,同意自签字之日开始如下的两年执行计划。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发展和支持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缔约双方将互相支持,以便改进两国的卫生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下列领域开展合作:
(一)针灸;
(二)牙科卫生;
(三)地中海贫血;
(四)环境卫生,特别是安全饮用水和食品卫生领域;
(五)护理。
上述领域仅作为指导,并不排除在互相同意的其他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派遣经互相同意的医学科学和卫生专业机构的专家进行互访,重点在如下领域:
(一)安全饮用水和食品卫生;
(二)牙科;
(三)护理;
(四)卫生管理;
(五)针灸。
可安排进行临床操作示范。临床操作示范必须遵守接待方国家实施的常规医疗操作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每年对本计划的合作进展进行评估。必要时,评估会议将轮流在中国和塞浦路斯举行。
第五条
根据上述第三条互派专家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派遣方支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
(二)接待方根据本国实施的国内规定,支付住宿费、膳食费以及与访问有关的国内交通费。
第六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任何一方可在本计划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计划。
本计划于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塞浦路斯共和国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