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印度共和国水利部关于中方向印方提供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汛期水文资料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与印度共和国水利部(以下简称双方),为满足雅鲁藏布江一布拉马普特拉河下游防洪减灾需要,谈判商定由中方向印方提供雅鲁藏布江上游河段水文报汛服务,并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同意,在友好合作、互利、相互信任和平等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由中方向印方提供雅鲁藏布江一布拉马普特拉河汛期水文资料。
2.中方向印方报汛的水文站是位于中国境内雅鲁藏布江干流上的奴各沙(东经89°42′、北纬29°21′)、羊村(东经91°52′、北纬29°16′)、奴下(东经94°34′、北纬29°28′)三个水文站。
3.中方同意在报汛实施方案签订后,在每年6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日两次向印方提供上述第二条中三个水文站每日8时和20时(北京时间)的雨量、水位和流量资料。中方也同意,如果非汛期发生超过双方商定水位的洪水,中方将向印方报汛。
4.双方同意确认涉及的费用,并讨论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开支分配形式。
5.中方同意向印方提供上述三站的汛期水位和流量、雨量历史资料(十年),用于制定相关曲线。
6.中方同意向印方提供有关雅鲁藏布江流域的资料以及现有的历史洪水和自然灾害资料。
7.中方同意在实施方案签署后,在现有监测条件和信息获取途径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实时地向印方提供有关水位、流量突然涨落的信息及其他可能造成突发性洪水的有关信息。
8.中方在帕隆藏布江和朗钦藏布江将来新设水文站后,双方将继续讨论中方向印疗提供汛期水文资料的可能性。
9.中方执行单位是中国西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印方执行单位是印度水利部中央水委员会。
10.由双方执行单位磋商签订报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报汛技术细节、数据的传输方式、报汛费用及其结算方式等事项。
11.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后将制定实施方案。
12.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经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可延长。经双方同意,本备忘录可修正和修改。
13.任何一方有权在期满前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在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之日起第九十天终止。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二年一月十四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