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瑞典王国环境保护局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瑞典王国环境保护局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瑞典王国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持久有效的解决方法的紧迫性和协调两国间共同行动的重要性;
  认识到两国间业已开展的,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瑞典国际开发合作署实施的包括水、空气和废物管理以及能力建设和支持环保投资在内的环境合作的重要性;
  同样也认识到双方支持作为国际社会与中国就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政策对话的重要而有建设性的舞台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重要性;
  基于《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中规定的目标与原则;
  确信双方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并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考虑到两国环境政策及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并发展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政策合作。
  在此谅解备忘录下开展的合作将作为两国正在进行的环境合作的补充。

第二条



  双方合作的框架主要包括由中国和瑞典的环境管理部门交流经验、特别是在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和继续与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开展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针对政策制定在以下领域优先开展合作:
  (一)生物多样性;
  (二)水、空气和废物管理:
  (三)化学品;
  (四)气候变化;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



  双方在此谅解备忘录下可以采取以下合作形式:
  (一)交换环境信息和资料;
  (二)互派专家、学者、代表团和培训人员;
  (三)共同举办由政府顾问、科学家、专家、环境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专题讨论会以及其他会议。

第五条



  为履行本谅解备忘录,双方应鼓励两国其他环境保护政府机构、大学、国有及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及其他从事环境保护的组织建立和开展直接的联系与合作。但对上述机构问的契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