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2002)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遵守国际核不扩散制度是保障亚洲及全球和平与安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让所有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或签署与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家尽快履行上述程序,将有利于加强各层次的战略稳定。
  本组织成员国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包括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中亚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倡议。
  本组织成员国强调尊重和支持蒙古的无核地位。
  本组织成员国欢迎俄美就进一步大幅度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签署的新条约,认为这是对核裁军做出的一个积极贡献。
  本组织成员国呼吁尽早开始多边谈判,以制定关于不在外空部署武器,不针对外空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全面协议。
  本组织成员国本着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之义务,确认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重申本国均有义务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和平与发展是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保证,反对在人权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和以人权为由干涉他国内政。



  本组织成员国在自主选择保障本国安全的方式和方法,包括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方面有不可剥夺的权利,避免给地区稳定与安全带来消极后果。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中亚安全与阿富汗和平进程的前景紧密相联。为此将加强相互合作,促进阿富汗战后政治经济的重建。
  本组织成员国欢迎建立一个没有恐怖、战争、毒品和贫穷的新的、稳定的阿富汗,尊重阿各族人民的文化和传统,愿促进建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阿全体人民利益的政府。
  本组织成员国希望亚太地区成为一个和平、稳定和共同繁荣的地区,愿与所有国家及本地区组织开展建设性合作,以在亚太地区建立一个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框架内运作、平等兼顾各参与国利益和立场的全地区集体安全体系。加强东盟地区论坛及其他业已形成的多边合作机制将有助于建立这样一个体系。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组织成员国支持朝韩两国本着二○○○年六月南北首脑会晤精神,努力发展和扩大对话合作,并认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为实现朝鲜半岛牢固的和平与稳定而开展对话与建设性合作是有益的。
  本组织成员国呼吁印度和巴基斯坦恢复政治对话,以消除紧张,发展两国合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