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一方海关当局的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应提供一切确保海关法实施的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一)保障海关税费的正确计征;
(二)海关准确估价;
(三)确定税则归类及货物原产地。
二、互助的内容还包括向对方提供下列信息:
(一)有助于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执法行动,特别是打击违法行为的特殊手段;
(二)新的违法手段;
(三)应用新执法手段和技术的成功经验和发现;
(四)提高旅客和货物通关速度的新技术和新手段。
第四条
信息及文件的交换
一、应一方海关当局的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应提供海关单据和运输单据的副本,如经请求应提供经认证的副本,以及可能或有可能违反请求方海关法行为的信息。
二、应一方海关当局的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应向请求方提供证实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有关信息。
三、只有在经确认的副本效力不足时,方可请求提供原件,并应尽快归还。
四、应一方海关当局的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应提供与下列事项相关的信息:
(一)进口到请求方境内的货物是否合法地从被请求方出口;
(二)从请求方境内出口的货物是否被合法地进口到被请求方。
五、上述信息还应详细说明货物通关所适用的海关手续。
六、被请求方海关当局如果未掌握被请求提供的信息,应视同按照其国内法律处理本国案件,尽可能搜集有关信息。
七、如果请求方海关当局要求的协助系其自身在被请求方海关当局向其提出的此种请求时所不能提供者,则应在其请求中说明此点,提请被请求方注意。是否执行此项请求则由被请求方海关当局自行酌定。
第五条
协助的特殊情况
应一方海关当局的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以下内容进行监控:
一、违反或涉嫌违反海关法的嫌疑人;
二、违反或涉嫌违反海关法进出口的货物;
三、违反或涉嫌违反海关法规的进出口运输工具。
第六条
敏感货物非法贩运的情报
一、任何一方海关当局应主动或应请求向对方提供违反或有可能违反海关法的下列非法贩运敏感货物的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