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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


  如果由于同一碰撞而产生一个以上适用本公约的请求权时,都可在最初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诉讼的任何当事人就任何这种请求权提起诉讼,不管是反诉或其他。

第二编 法律选择

  第四条 

  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内发生时,适用该国法律;如碰撞发生在领海以外的水域,则适用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律,但如有关的船舶都在同一国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或即使没有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但都属同一国家所有,则不管碰撞在何处发生,都适用该国法律。

  但是,如果有关船舶在不同的国家登记或由它们出证件,或即使没有登记或出具证件,但属不同的国家所有,则受理案件的法院应适用对所有这些国家都实行的一些公约。

  其次,经确定所有这些国家的法律与公约的原则相一致,则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在上述相一致的程度上适用这一法律。

  无论本条中有何规定,任何当地的有关航行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或规定都应得到适用。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应予适用的法律应是决定下列各项的法律:

  (1) 赔偿责任的根据;

  (2) 免除赔偿责任和部分赔偿责任的理由;

  (3) 得予赔偿的损害的类别;

  (4) 损害的份额;

  (5) 得对权利受到损害提出索赔的人;

  (6) 委托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应负的责任;或雇主对其雇佣人员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应负的责任;或船舶或船东或驾驶员对引水员的行为所应负的责任;

  (7) 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可否转让或继承的问题;

  (8) 举证的责任和推定;

  (9)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

  本编宣布应予适用的法律,仅在其适用与公共政策不相一致时方可拒绝适用。

  第六条 

  凡本编所称一个国家的法律时,此项法律原指该国的国内法。

第三编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七条 

  (1) 本编适用于承认和执行由受本公约支配的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包括限制责任诉讼的判决,但以胜诉一方有权根据作出判决国家的法律执行判决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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