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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


  3.服务贸易理事会如果认为情况严重,以至于采取某些行动时,他们可以批准一成员方或几个成员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任何成员方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4.任何成员方如果认为根据本协定第三部分由另一方成员方作出的承诺项下可给予它的预期获得利益,由于采用了与本协定条款并不冲突的措施,导致该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可采取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如果这项措施被服务贸易理事会定为已经消除或损害了一项利益,受影响的成员方有权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求作出双方满意的调整,包括修改和撤销该措施。如果有关成员方未能就此事件达成一致的协议,可适用本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服务贸易理事会

  1.服务贸易理事会是为了有利于实施本协定和促进本协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而设的。理事会为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可考虑适当地设立一些附属机构。

  2.除非理事会另有规定,理事会与其附属机构应对本协定所有成员方的代表开放。

  3.理事会的主席应由所有成员方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技术合作

  1.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技术合作方面需要帮助的,应与本协定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及的服务联系点接触。

  2.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应由有权威的秘书处根据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决定,在多边水平上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服务贸易理事会将作出适当的安排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问有关服务的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

第六部分 最后条款

  第三十条 利益的否定

  一成员方可拒绝把本协定中的利益给予:

  (a)一项来自非本协定成员国家境内的服务提供,或拒绝给予利益的成员方对来自其不适用本协定的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提供者。

  (b)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提供者,如果它的最终所有权与控制权掌握在非本协定成员手中,或在拒绝给予利益的参加方对其不适用本协定的成员手中。

  第三十一条 术语的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

  (a)“措施”指的是由一成员方,不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动等形式或是任何其他形式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b)“服务的提供”包括生产、分配、营销、销售和递交一项服务;

  (c)“成员方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措施”包括与下列内容有关的措施:

  (i)购买、支付或使用一项服务;

  (ii)与提供服务有关的社会公共服务接入和使用;

  (iii)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现场提供服务,包括商业存在;

  (d)“商业存在”指建立任何形式的业务或专业机构,包括为了提供服务在另一成员方境内;

  (i)组建、购入或维持一个法人单位;

  (ii)新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代表机构;

  (e)服务的“部门”是指: (i)具体承诺中按减让表分类的一个、多个或全部的分服务部门;

  (ii)如未定义,指整个服务部门,包括所有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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