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蒙特利尔 1991年3月1日)
本公约缔约国,
意识到恐怖主义的行为对世界安全的影响;
对以摧毁航空器、其他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目标为目的的恐怖行为表示严重关切;
对利用塑性炸药实施此类恐怖行为十分忧虑;
鉴于注标塑性炸药便于探测,对防止此类非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承认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紧急需要制订一个国际文件,使各国承担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塑性炸药按照规定注标;
鉴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89年6月14日第635号决议和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4日第44/39号决议强烈要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加强工作,以建立一种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国际制度;
考虑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第二十七届会议一致通过的第A27-8号决议,批准以绝对优先安排,准备一个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新国际文件;
满意的注意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在准备公约中的作用,及其担负施行该公约职责的旨意;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一、“炸药”,是指通常称之为“塑性炸药”的爆炸性产品,包括本公约的技术附件所列明的呈柔韧性或富有弹性的叶片状爆炸物。
二、“探测元素”,是指本公约的技术附件所列明的物质,添加到炸药中使之变为可探测性。
三、“注标”,是指按照本公约的技术附件给炸药添加探测元素。
四、“制造”,是指生产炸药,包括再加工的任何过程。
五、“正式批准的军事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炮弹、炸弹、发射物、地(水)雷、导弹、火箭、空心装药柱、榴弹以及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章专门为军事目的制造的穿孔器。
六、“生产国”,是指在其领土上制造炸药的任何国家。
第二条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和有效的措施,禁止和阻止在其领土上制造非注标炸药。
第三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和有效的措施,禁止和阻止非注标炸药运入或运出其领土。
二、前款不适用于执行军事或海关职责的缔约国当局,以与本公约宗旨不相违背的目的运输非注标炸药。该缔约国应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管非注标炸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