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7.临时出缺时,其专家不复担任委员会委会的缔约国,应自其国民中指派另一专家,经委员会认可后,填补遗缺。
  8.(a)鉴于委员会责任的重要性,委员会委员应经联合国大会批准后,从联合国资源中按照大会可能决定的规定和条件取得报酬。
  (b)联合国秘书长应提供必需的工作人员和设备,以便委员会按本公约规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
  1.缔约各国应就本国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通过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进展,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
  (a)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一年内提出,并且
  (b)自此以后,至少每四年并随时在委员会的请求下提出。
  2.报告中得指出使本公约规定义务的履行受到影响的各种因素和困难。
  第十九条
  1.委员会应自行制订其议事规则。
  2.委员会应自行选举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第二十条
  1.委员会一般应每年开会为期不超过两星期,以审议按照本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报告。
  2.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在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点举行。
  第二十一条
  1.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并可根据对所收到缔约各国的报告和资料的审查结果,提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这些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应连同缔约各国可能提出的评论载入委员会所提出的报告中。
  2.秘书长应将委员会的报告转送妇女地位委员会,供其参考。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机构对属于其工作范围内的本公约各项规定,有权派代表出席关于其执行情况的审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就在其工作范围内各个领域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第六部分

  第二十三条
  (a)缔约各国的法律;或
  (b)对该国生效的任何其他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如有对实现男女平等更为有利的任何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其效力。
  第二十四条 缔约各国承担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充分实现本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