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理事会所规定的付款日期以后的任何未付金额,应按理事会所确定的利率加收利息。
第八条 收入
(1)除理事会另有决定外,本组织获得的收入,在收入金额允许的范围内,应按下列优先顺序,一般用于:
(a)支付经营、维修和管理费用。
(b)提供理事会确定的必要经营基金。
(c)按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比例,向各签字者支付按理事会规定并在本组织帐目中入帐的摊销筹备金中的资本偿还金额。
(d)向一个业已退出本组织或被终止其成员资格的签字者支付按第十三条规定的应付款项。
(e)按各签字者的投资股份比例,将可用的结余逐步付给签字者,作为资本使用报酬金。
(2)在决定签字者的资本使用报酬金率时,理事会应将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投资的风险特别费用包括在内,考虑到此项特别费用,理事会应尽可能按世界市场的货币成本制定其报酬金率。
(3)在本组织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本组织的经营、维修和管理费用时,理事会可以决定动用本组织的经营基金,通过透支安排,谋求贷款、要求签字者按其各自的现有投资股份比例进行投资,或同时采取上述各种办法来弥补资金的不足。
第九条 帐务结算
(1)在结算签字者和本组织之间按本协定第三、六、七和八条规定的财务帐务时,应尽量将签字者和本组织之间的资金周转以及本组织掌握的超过由理事会决定的必要的经营基金,保持在最低可行的水平。
(2)签字者和本组织之间根据本协定所支付的一切款项,均应以对债权人可接受的任何能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十条 贷款
(1)本组织获得足够的收入或资本投资之前,为弥补财政上的亏空,经理事会决定,可作透支安排。
(2)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约第三条,为了给本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提供资金或由此引起的义务,经理事会决定后,本组织可以谋求贷款。此种贷款的未偿清金额,应视为第四条所述的合同上的资本金额。
第十一条 责任
(1)如果一个有资格的法庭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判决,或经理事会同意或赞成的解决办法,要求本组织支付由本组织按公约或本协定的规定所进行的活动或承担的义务所引起的索赔,包括与此有关的开支或费用,只要本组织以赔偿费、保险金或其它财务安排仍不能付清这笔款项,那么尽管第四条对于最高限额已有规定,各签字者也应按责任发生之日时其各自的投资股份比例,向本组织交付该索赔款项的不足部分。
(2)如果一个有资格的法庭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判决,或经理事会同意或赞成的解决办法,要求一个具有签字者身份的签字者支付由于本组织在按公约或本协定的规定所进行的活动或承担的义务所引起的索赔,包括与此有关的开支或费用,本组织应将该签字者已付的索赔偿还给该签字者。
(3)如果向一个签字者提出这种索赔要求,并由本组织支付,该签字者应立即将该项索赔通知本组织,并应使本组织有机会对此项索赔提出建议或进行辩护或采取其它处理办法,并在仲裁该项索赔的法庭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可使本组织与该签字者一起或者代替该签字者成为该项诉讼的当事者。
(4)如果根据本条规定,要求本组织对某一签字者进行偿还,在赔偿、保险或其它安排不能满足这种偿还的情况下,尽管第四条对于最高限额已有规定,各签字者也应按责任发生日时各自的投资股份比例,向本组织交付该项偿还的不足的金额。
第十二条 在提供电信业务时所造成的责任免除
无论本组织、以签字者身份行事的签字者、以及它们的官员或雇员、还是签字者的董事会的成员或派往本组织机构的任何代表,履行其职责时,均不对按公约和本业务协定提供或将要提供的各种电信业务的失效、延迟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向任何签字者或本组织负责。
第十三条 退出或终止时的结算
(1)签字者按公约第二十九条或三十条的规定退出或被终止其成员资格的生效之日以后三个月内,理事会应将其对于该签字者在退出或被终止生效之日时在本组织中的财务情况的评定,并按第3款新建议的结算办法通知该签字者。该项通知应包括下述内容:
(a)本组织对该签字者应付的金额,即用其退出或终止的生效之日时的投资股份乘以生效之日时按第六条规定所评定的金额。
(b)在收到决定退出的通知以前,或在终止生效日之前,该签字者应向本组织交纳代表其经特别核准的用于合同债务的资本分摊额,并应随附拟定的付款时间表。
(c)签字者在退出或终止生效之日,应向本组织交付的其他任何款额。
(2)理事会在按第(1)款的规定评定金额时可以决定全部或部分地免除签字者在有关当局接到决定退出通知书以前或终止生效之日以前的有关其经特别核准的用于合同债务的资本分摊额的义务,以及由于其行为或失职而引起的责任所需交付的款项。
(3)关于签字者按第(1)款(b)和(c)项的规定所应交付的款项,考虑到第八条的规定,本组织应在其他签字者得到其投资股份退款的同时向退出本组织的签字者退还第(1)款(a)和(b)项所述的款项,如果理事会决定提前支付,也可提前办理。理事会应对各种应付给签字者或由签字者应付的各种经常拖欠款项确定其利率。
(4)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按本条的结算规定不得免除签字者在收到退出决定通知书或终止生效之日以前,由于本组织的行为或失职所造成的非合同债务而应交纳的分摊额的义务。
(5)只要本条所规定的结算,还未退还给签字者,那么即使在退出或终止日期生效之后,也不应剥夺该签字者以签字者的身份行事所应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地球站的批准
(1)为了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所有地球站均需经本组织按理事会根据公约第十五条(c)款所制定的标准和程序批准。
(2)任何这种申请,应由在其领土上设立或将要设立的陆上地球站的缔约国的签字者,或在其主管下批准的对船载地球站或在海上环境作业的建筑物上的地球站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或缔约国的签字者向本组织提出。对于不是在缔约国管辖下的领土上的地球站或船上或在海上环境作业的建筑物上的地球站的批准申请,则可由一个经授权的电信实体向本组织提出。
(3)除非提出申请的签字者由指定它的缔约国承担责任,否则第(2)款所述的每一申请者,对其提出申请批准的地球站,在符合本组织对这种地球站所制定的程序和标准方面应对本组织负责。
第十五条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使用
(1)任何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申请,应由一签字者向本组织提出。如果在缔约国管辖下的以外地区,则由一个经授权的电信实体提出。
(2)本组织应按照由理事会根据公约第十五条(c)款制定的标准和程序,批准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
(3)除非提出申请的签字者由指定它的缔约国对不属于该签字者拥有的或不由其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地球站所作的批准承担责任,否则被批准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每一签字者或经授权的电信实体,应对遵循本组织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负责。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签字者之间或签字者与本组织之间就有关根据公约和本协定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时,应在争议的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的任何一方要求解决的一年时间内未能解决,并且在争议双方之间未能就一个解决争议的特殊办法达成协议,此争议则应按公约附件的规定,经争议的任何一方要求,提交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