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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业务协定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业务协定
 (1976年9月3日订于伦敦 本协定于1979年7月16日生效 1979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该协定,同年7月16日协定对我生效)


  本业务协定的签字者:
  鉴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的各缔约国已签署了本业务协定,或已指定一个有资格的实体签署了业务协定。
  兹同意如下协定:
  第一条 定义
  (1)在本协定中:
  (a)“公约”系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包括其附件。
  (b)“组织”系指按该公约建立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c)“摊销”包括折旧,但不包括对资本使用的补偿。
  (2)公约第一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协定。
  第二条 签字者的权利和义务
  (1)各签字者享有公约和本协定对签字者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履行这两个文件对签字者所赋予的义务。
  (2)各签字者应按公约和本协定的一切规定行事。
  第三条 资本分摊
  (1)按照理事会根据公约和本协定的决定,每一签字者应按其投资股份比例分摊本组织的资本需求额,并接受资本偿还和资本使用报酬金。
  (2)资本需求额包括:
  (a)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设计、研制、获取、建造和建立,以租用办法获得合同权利以及本组织其它财产的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
  (b)在获得支付这些费用的收入之前,按照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本组织的经营维护和管理费用所需要的基金。
  (c)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签字者应付的金额。
  (3)在理事会所规定的付款日期之后,对任何未付款项,应按理事会决定的利率加付利息。
  (4)如果按照第五条规定,根据使用量在首次确定投资股份之前,在任何财政年度要求各签字者交纳的资本分摊总额超过第四条规定的资本最高额的50%,则理事会应考虑采取其他措施,包括临时债务资助,以允许那些希望在以后年份内分期交付额外分摊额的签字者交纳附加款项。理事会应确定出适用于这种情况并能反映此种对本组织附加费用的利率。
  第四条 资本最高额
  签字者的投资和本组织未付清的合同上的资金债务的总额不得超过一最高限额。此总额要从签字者按照第三条所交付的累积资本投资中,减去按本协定偿还给缔约方的累积资本,再加上本组织未付清的合同上的资本债务额后所得出的款额。初期资本最高额为二亿美元。理事会有权调整资本最高限额。
  第五条 投资股份
  (1)签字者的投资股份应根据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使用量来确定。每一签字者所拥有的投资股份数应等于该签字者在所有签字者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整个使用量中所占的百分数。空间段的使用量,应按本组织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本协定第八条所征收的使用费计算。
  (2)为了确定投资股份,使用量应按两个方向分为两个相对的部分:船上部分和陆上部分。船上部分收、发信的使用量应归管辖这些船舶的缔约国的签字者。而发信或收信的陆上部分收发信的使用量应归在其领土上收发信的缔约国的签字者。但是,如果任一签字者的船上部分使用量与陆上部分使用量之比超过20:1时,则该签字者经向理事会申请后,应得到等于陆上部分两倍的使用量或百分之0.1的投资股份,两者以较高者为准。在海洋环境作业的设施,凡经理事会批准接入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者,照本款应按船舶对待。
  (3)根据第(1)、(2)和(4)款的规定,按使用量而确定投资股份以前,应按本协定的附件确定每一签字者的投资股份。
  (4)根据第(1)和第(2)款的规定,按使用量首次确定的投资股份应在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区域内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开始工作时起,两年以后,三年以内作出。具体的确定日期应由理事会决定。为了首次确定这种投资股份,应计算出在做出此项确定之前的为期一年的使用量。
  (5)根据使用量做出第一次确定之后,投资股份应:
  (a)在根据首次使用量首次投资股份之后,每年再根据所有签字者前一年的使用量重新确定并生效。
  (b)在自本协定对新签定者生效之日起,重新确定并生效。
  (c)在签者退出或终止其成员资格的生效之日起重新确定并生效。
  (6)在根据使用量首次确定投资股份之后加入本组织的签字者,其投资股份应由理事会确定。
  (7)在按第(5)款(b)或(c),或第(8)款确定投资股份方面,所有其他签字者的投资股份应按照调整以前他们各自的投资股份的比例进行调整。在某一签字者退出或终止其成员资格时,按第(8)款所确定的0.05%的投资股份不得增长。
  (8)无论本条作何规定,任一签字者的投资股份都不得少于投资股份总额的0.05%。
  (9)在确定新投资股份时,任何签字者的股份,不得一次使其增长额大于其初期股份的50%,或使其减少额大于现有股份的50%。
  (10)理事会在执行了第(2)和第(9)款之后,应提供任何没有分配的投资股份,并在希望增加其投资股份的签字者间进行分配。任一签字者的此种附加分配额不得超过其现有投资股份额的50%。
  (11)执行第10款之后,对于任何多余的未分配的投资股份,均应根据第(8)和(9)款的规定,在签字者之间,按新确定并已执行了的投资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12)经签字者申请,理事会可以分配给其低于按第(1)至第(7)款和第(9)至第(11)款所确定的投资股份,如果该减少部分完全由已增加了投资股份的其它签字者自愿接受的话。理事会应制订程序,以便将该减少部分在希望增加股份的各签字者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第六条 签字者之间的财务调整
  (1)本协定一旦生效,在初期确定投资股份后的每次投资股份的确定,本组织应根据第(2)款规定产生的评定额在各签字者之间进行财务调整。在决定每一签字者的财务调整额时应将每一签字者新投资股份与其确定新投资股份之前的原投资股份的差额(如有这种差额时)计算在评定额内。
  (2)评定额用下列方法产生:
  (a)从调整之日的本组织帐面上记载的全部财产的原始购置费用(包括全部已变成资本的收入和支出)中扣除:
  (i)在调整之日,本组织帐面上记载的累计摊销额。
  (ii)在调整之日,本组织应付的贷款和其它帐目。
  (b)调整按(a)项规定所得出的结果,即分别加上或减去本组织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到评定额生效之日止,支付资本使用报酬金的累计应付款的任何亏欠或盈余额。该项累计应付的款额,应根据本协定规定,按理事会根据第八条所规定的现行资本使用报酬金率,在该有关补偿率适用期内的累计额。为了估计付款方面显示出来的任何亏欠或盈余额,应付报酬金,应与(a)项所述各项的净值相对照,按月计算。
  (3)根据本条的规定,签字者应纳入和应支付的款项须在理事会确定的日期内结清。在此日期之后未支付的款项,应按理事会所确定的利率加收利息。
  第七条 使用费的支付
  (1)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所确定的使用费,应按理事会作出的安排,由签字者或经授权的电信实体支付。这些安排应尽可能地遵循公认的国际电信帐务结算程序。
  (2)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各签字者和经授权的电信实体,应负责向本组织提供资料,以便本组织能确定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空间段的全部使用量和投资股份。理事会应制定向本组织报送资料的程序。
  (3)如果使用费的支付在付款之日后拖欠四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理事会应给以适当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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